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24 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