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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24 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