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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28 條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