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28 條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