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35 條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