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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36 條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