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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4 條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