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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40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