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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43 條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