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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51 條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