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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54 條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