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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55 條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