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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