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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62 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