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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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65 條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