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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71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