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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105年10月13日)
第 18 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繳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