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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105年10月13日)
第 21 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之爭議,指廣告播送權利義務之認定、年度簽約時節目授權或上架播送費用之爭議。

系統經營者間或其與頻道供應事業間因爭議申請調處時,應以書面載明申請人及相對人、調處之事項、爭議之原因與事實及調處建議方案,並檢送相關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進行調處,得另聘專家、學者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