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105年10月13日)
第 22 條
調處案件應作成調處書或調處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及其負責人之名稱、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處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處委員姓名。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之結果,包括調處成立時,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違反調處之效力。
五、調處之場所。
六、調處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