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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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105年10月13日)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係指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名義建置頭端設備,其設備至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