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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105年10月13日)
第 4 條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一億元乘以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

前項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計算結果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應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最低實收資本額。

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之計算,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系統經營者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總戶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

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