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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 88年09月15日)
第 3 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