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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 105年01月30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經濟、金融重大變故及其他有關交通、衛生或公共安全之緊急危難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