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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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 105年01月30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於知悉其管轄區域內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儘速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原因消滅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