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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11年05月18日)
第 12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其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