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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111年05月18日)
第 22 條
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

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