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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 ( 111年05月18日)
第 30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