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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 ( 111年05月18日)
第 32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接受贊助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揭露贊助者訊息。在不影響收視者權益下,得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