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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 ( 111年05月18日)
第 33 條
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為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之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

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之認定、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