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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 ( 111年05月18日)
第 35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