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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 ( 111年05月18日)
第 39 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二十日內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