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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 ( 111年05月18日)
第 40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