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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105年10月19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逾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