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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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使用限制與安全規定
( 111年07月01日)
第 12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或供公眾接收,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