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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07月01日)
第 26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設置地球電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