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 111年07月01日)
第 9 條
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為五年,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照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審驗地球電臺設置情形。審驗不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