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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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 105年01月30日)
第 6 條
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