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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0年09月27日)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