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93年05月05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之審查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前項審查費及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者: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二)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三)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者,每件三千元。
(四)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每件三千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二)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三)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