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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 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