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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12年06月21日)
第 15 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方針。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核公視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電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五、決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
六、修正公視基金會之章程。
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八、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十一、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