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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12年06月21日)
第 17 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公視基金會。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