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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12年06月21日)
第 19 條
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