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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12年06月21日)
第 22 條
公視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視業務需要置副總經理一至三人,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