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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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12年06月21日)
第 25 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不得執行其他業務、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