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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12年06月21日)
第 26 條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