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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三 章 經費及財務 ( 112年06月21日)
第 34 條
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會,以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