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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48 條
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