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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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 109年07月29日)
第 10 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憑證設置及使用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