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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29日)
第 2 條
本準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頻道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將其可利用頻道出租並收取租金之業務。
二、電路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並收取租金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