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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與揭露 ( 109年07月29日)
第 25 條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