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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與揭露 ( 109年07月29日)
第 26 條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且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